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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防治康复

来源: 时间:2014-07-16 22:17 打印

第六章精神病防治康复

第一节精神疾病、精神病与精神残疾

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生物、社会等有害因素的不利影响下,大脑出现紊乱,表现为精神活动失常,是脑功能失常的总称。分为精神病、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四类。

精神病是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是由社会、心理、生物三方面的因素影响,导致大脑功能紊乱。临床上表现为知觉、思维、情感、智能和行为等方面的失常,症状主要表现为出现错觉、幻觉、焦虑、淡漠、妄想、自知力障碍,常见的有精神分裂症。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病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从而影响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社会应尽职能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紊乱和障碍。

第二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

精神病防治康复是一项业务广泛、多学科、跨部门的工作,具有很强的社会化、综合性。“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是符合科学、体现人道、齐抓共管的精神病防治康复的有效模式,有深刻、丰富的内涵,是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基本工作方针。

“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具体是指:建立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尽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组织管理体系;完善以医疗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系统;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采取药物治疗、心理疏导、康复训练和社会服务等综合防治措施,推行体现人道、有利于患者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促进精神病患者康复,预防精神疾患发生。

“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的工作基础就是建立社会化的工作体系。精神病防治康复的社会化工作体系即自上而下建立组织管理网络、技术指导网络和治疗康复系统。其中组织管理网络是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根本保证,由政府及其卫生、民政、公安、计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残联等有关部门组成精神病防治康复领导小组,下设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办公室;技术指导网络提供技术支持,是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技术资源中心;落实患者的治疗康复措施主要依靠治疗康复系统。在这个工作模式中,组织管理体系、技术指导网络和治疗康复工作系统注重社会化,防治康复方法强调综合性,对病患者管理方式突出开放式,用简单的话可以概括为“社会化的工作体系,综合性的防治措施,开放式的管理”。

第三节精神病人治疗和康复形式

一、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形式

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形式主要有:住院治疗、设立家庭病床、定期门诊、家庭治疗。

住院治疗主要针对重度急性期的精神病患者,使患者在医院内接受药物治疗、电疗、心理治疗、行为治疗等,以有效控制病情,为出院后的社区康复创造条件。

家庭病床主要针对病情较重,但无条件住院的精神病患者提供的一种治疗方式,由医疗机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承担治疗任务,制订治疗和康复计划,定期出诊,填写规范病历。

对出院后仍需重点监护的病患者应当定期到专科门诊进行治疗,以保证疗效的稳定。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在社区建立康复站,由专业人员定期在康复站为精神病患者服务。

家庭治疗主要针对病情比较稳定的精神病患者。承担这部分病患者治疗任务的人员主要是街道(乡镇)、居(村)委会的专(兼)职精神病防治康复医生,通过定期随访及监护小组督促病患者按时服药来完成。

二、精神病患者的康复形式

精神病患者的康复形式主要有:医院内康复训练服务、医院外康复训练服务。其中医院外康复训练服务又分为家庭康复、工疗站以及其他职业康复。

家庭康复是目前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一种主要形式,监护小组是家庭康复的主要承担者。它由精神病患者的家庭成员、居(村)委会干部、基层精神病防治康复医生和其他志愿者组成,对病患者督促服药的同时,进行心理疏导以及家庭生活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的训练,组织一些活动,帮助其参与社会生活。

工疗站是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中一种重要的康复形式。它是在政府的扶持下,多以街道(乡镇)为单位而建立的,采取多种形式,为精神病康复者提供康复、管理、就业服务的福利性事业。主要有依附型、独立型、托管型三种类型,接收、安排精神病康复者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开展社会适应能力方面的训练和文体娱乐活动,同时进行医疗监护和心理康复。

其他职业康复形式,包括回原单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到福利工厂就业以及在社会公开就业。对康复后的精神病患者,应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态度,同时对他们进行心理、职业技能的辅导,帮助他们适应新的工作环境,促进康复。对农村精神康复者进行劳动技能训练,帮助他们提高劳动生产能力,改善生活状况。

第四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组织

管理网络及其职能做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必须要完善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尽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组织管理网络,采取社会化的工作方式。

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组织管理网络自上而下建立。国家成立由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协调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及千人以上企事业单位层层建立协调机构——精神病防治康复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由于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各个部门相互合作,共同完成。因此,各级精神病防治康复领导小组必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地开展工作。各级精神病防治康复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民政、公安、计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残联等有关部门组成(视当地情况可扩大到教育、宣传等部门),综合协调和组织本地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调运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同时下设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组织管理网络的工作职能是对本地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订实施方案,确定相关政策,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运作,对本地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五节残联在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中的职责

一、协调政府有关部门成立精神病防治康复领导小组、精神病防治康复技术指导小组和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办公室,并承担精神病防治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本地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指标,落实配套经费,并组织实施。

三、选定基层精神病防治医生和管理技术人员,开展精神病防治技术培训班。

四、组织进行线索调查和病人筛查,并建档立卡。

五、在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有条件的社区内,建立工、农、娱疗站或庇护工场、日托中心,为精神康复者提供就业培训及模拟就业。

六、负责本地区精神病防治康复的统计工作。

七、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八、负责检查、评估、总结、表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