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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

来源: 时间:2014-07-20 22:18 打印

  第一节 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重要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设的组成部分,是促进残疾人事业持续、稳定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一个大系统,是法制建设的总体。而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支系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状况和水平,决定着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的状况和水平,两者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加强,必然要求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加强。没有前者,也就根本谈不上后者;而没有后者,前者的建设和发展也是不全面、不完整的,因而也就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科学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体系。可见,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客观需要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持走依法治国之路,是邓小平同志法制思想的精髓,也是邓小平同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残疾人事业而言,走依法发展的道路尤为重要,它可以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首先,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需要国家和社会提供大量的资金和物资,需要整个社会、全民族的同心协力。因此,必须有一整套带有强制力的专门法律、法规,才能保障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其次,残疾人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必须有专门为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和残疾人组织的合法地位、社会工作职能以及实现其职能的各项权利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再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随之而来的各种新的情况,要求我们紧紧依靠法制,解决在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有关残疾人的诸多问题。比如,我们出台的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要依靠法制去落实,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依靠法制去解决,残疾人各种权益要依靠法制去维护,他们之间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要依靠法律法规去规范等等,只有依靠法律作保障,才能有效化解改革中出现的矛盾,才能促进社会的稳定。

  三、我国长期稳定与发展的需要

  我国有残疾人6000余万,残疾人家庭占全国家庭总数的20%。这么多的残疾人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确实关系到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生产力进一步解放,是一个不容忽视、需要全民关心的社会问题。只有积极推进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努力缩小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生活水平的差距,才能使我国社会保持长期稳定与发展。

  四、我国适应世界残疾人事业大发展的需要

  目前,世界上已有130多个国家制定了有关残疾人的专门法律,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来推动残疾人事业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同时,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切实维护残疾人的权益,也为我国同西方某些国家在人权问题上进行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的加强,残疾人生活质量的提高和权益的有效保障,能够让全世界人民看到,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大国,不仅在口头上,而且在行动上真正实行人道主义,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

  第二节 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

  即建立以宪法为核心,残疾人保障法为基础,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为配套,以县、乡、村扶助残疾人的优惠规定为延伸的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体系。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基础。

  二、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和视察

  各级人大组织开展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业务检查,各级政协组织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情况的视察,并形成制度。通过执法检查,促进残疾人保障法及地方实施办法、辅助规定的落实和相关业务的开展。

  三、依法维权

  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加大打击针对残疾人犯罪的力度;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以及残疾人法律援助组织、民间志愿组织等,为经济困难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四、加强法制宣传

  通过宣传,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特别是执法人员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观念,同时鼓励引导广大残疾人学法、守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节 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工作的特点

  一、综合性

  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是社会性很强的工作,渗透到各领域、各部门,是一项综合性的事业。综合性是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的特点,如立法涉及到人大,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涉及到政府法制部门,残疾人的福利救济由民政部门管,教育由教育部门负责,文体工作分属文化和体育部门负责,康复与卫生部门关系密切,诸多工作涉及劳动、财政、计划、工商、建设、交通、邮电以及部队等,工会、共青团、妇联也为残疾人事业出了力。我国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就是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开展残疾人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结果。

  二、人文性

  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以平等参与为宗旨,不仅保障残疾人享受公民应有的权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性,采取特殊措施予以扶持,以消除残疾人因残疾所造成的困难和外界的障碍,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同时,依法保障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因此,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第四节 我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基本法律,以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县(市)、乡(镇)扶助残疾人规定为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对残疾人的权利以及国家和社会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责任作出了规定。1990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重申了残疾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政府、社会和残疾人组织的责任,确定了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联合会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残疾人事业各个领域的指导原则、工作方针、发展途径和重大措施,是国家关于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近四十部法律中,都有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国务院颁布《残疾人教育条例》,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等专项法规、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县(市)、乡(镇)普遍制定了对残疾人的扶助规定,对残疾人就医、减免学杂费、参加生产劳动、接受社会保障、享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减免各种税费、义务工和其他社会负担等,也都做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节 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的组织实施

  残疾人事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法制建设已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要把有关的法律条文落到实处,关键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特别是要把握以下基本环节:

  一、制定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是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史上一个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实践的需要,必然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细则、条例等全国性或地方性的法规,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配套与延伸。延伸的方向,要着眼于残疾人事业的持续发展,围绕残疾人的基本需求,进一步完善以保障法为主体,包括残疾人劳动就业、生活、教育、康复、保险、婚姻、卫生保健、残疾预防等各方面较完备的残疾人法规体系。如制定残疾人教育条例实施细则、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将无障碍设施工作纳入工程建设审批验收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立法前要广泛听取残疾人

  的呼声和意见,注意突出地方特色,立足本地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同时要提高立法质量,防止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出现矛盾甚至抵触。对已经制定了的法规,包括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在内,可考虑结合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也要积极参与其它与残疾人相关的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重点是加强县、乡、村和社区扶助残疾人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工作。

  二、增强残疾人事业法制观念

  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必须把加大宣传力度放在重要位置。

  (一)注重宣传工作的计划性,使保障法的宣传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分阶段实施,从整体推进。

  (二)注重宣传渠道的多样性。要运用多种媒体和一切舆论工具,对保障法进行大力宣传,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以助残日等大型活动为契机,开展不同形式的法律宣传、专题讲座、上街咨询等活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专题报道、人物专访、党政领导发表讲话、撰写文章等方式进行宣传。

  (三)注重宣传对象的广泛性。首先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宣传,使他们进一步认识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切实解决残疾人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其次,要加强对残疾人群体的宣传,使他们了解有关法律条文,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正当权益。如由残疾人专门协会组织残疾人开展学习法律活动;依托福利工厂、特教学校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社区开办相关法律知识讲座。再次,要加强对全社会的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爱护、尊重残疾人。特别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使他们从小就懂得尊重、理解、帮助和爱护残疾人,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三、加大执法力度和监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各单位和每个公民要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法办事;残疾人要遵纪守法,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各级残联要及时做好调研工作,定期向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残疾人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积极建议人大、政府对残疾人法律法规政策进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要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放在同制定法律、法规同等重要的位置。首先,要形成制度。省级应每年进行一次执法 检查,市、县、乡每半年进行一次。其次,检查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专题的。再次,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是人大组织,也可以是政府部门组织,残联自己也可以结合本身所负责的工作和业务开展检查工作。最后,执法检查要注重实效,切实解决问题。执法检查的基本步骤:一是成立各级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各级执法检查工作。二是制定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确定检查的指导思想、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提出具体要求。三是在检查中,召开各级政府及各部门、有关单位的汇报会、各界座谈会、残疾人代表座谈会,听取汇报和意见,要深入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实地检查执行情况。四是检查后,检查组与当地人大、政府领导交换意见,召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会议,反馈通报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由当地人大监督,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