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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是残疾人工作的永恒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加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残疾人康复是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是各级政府和社会的责任与义务,享有康复服务是残疾人的权利。

来源: 时间:2014-06-24 22:54 打印

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进行了首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1988年,国家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发展规划。1988年8月,首次全国康复工作会议确定开展抢救性的“三项康复”工程,不但为白内障失明者、聋儿和小儿麻痹后遗症患者解除了痛苦,而且还探索了基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方法,为日后开展康复服务奠定了基础。此后连续实施三个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康复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到“十一五”期间,开展了包括社区康复、视力残疾康复、听力语言康复、智力残疾康复、肢体残疾康复、精神病防治康复和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等七大项康复业务,引入现代康复医学的理论与实践,明确了通过综合的方法、措施和服务,使以残疾人为主体的康复对象实现“改善功能,重返社会”等康复目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对康复事业的认识和支持有了极大的提高,初步形成了适应我国国情的康复事业发展模式,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指导与服务统一协调的社会化工作体系,将重点工程与普遍服务相结合,满足残疾人多样化康复需求,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康复业务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