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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来源: 时间:2013-12-19 11:47 打印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

2、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十条规定“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和自治区残联《转发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桂残联教就字〔2007〕2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在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对单位达到或者未达到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比例、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条件所实施的审查与确认。”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由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单位,资格认定工作由自治区残联下放给该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审批。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由地级市、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单位,资格认定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审批。 

四、审批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第四条规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安置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的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1至8级)》的残疾人员;

(二)单位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三)单位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有适当的工种、岗位,实际在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四)单位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五)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六)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七)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第六条规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格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副本;

4、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5、单位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名册、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6、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使用设备说明;

7、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8、单位为安置的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

9、单位向安置的残疾职工支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凭证。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各县(市、区)受理的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由当地自行公布。